本協會會員從事金融機構委外催收作業應遵循左列之規範

表明受委託身份:
進行電話催收或外訪工作,應表明係受XX銀行委託之催收公司,不得自稱為銀行員工等非正式身份。
應以合法正常之方式進行催款工作,禁止有以下不當之行為,包括:
1. 使用或揚言將使用暴力。
2. 禁止使用譏諷、辱罵或其他不莊重之語氣。
3. 揚言將傷害其名譽、身體或財產健康。
4. 於非正常作息時間致電。
5. 收取超過應收之款項。
6. 將客戶資料移作他用。
7. 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情事。
8. 禁止與其他收款代理人互相攻訐。
9. 非經核准嚴禁於辦公室以外之場所或使用非辦公室提供之通訊器材與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
    進行任何形式之聯繫。
10. 任何假造情事包括催收對談記錄、款項回收記錄…等。
11. 不得有詆毀委託債權單位之言論。
12. 偽稱律師行事。
13. 對任何性別、職業、宗教或特定族群,採取有所歧視或中傷之言談內容。
14. 假借司法﹝警務﹞人員名義,欺瞞債務人﹝或其他催收相關人﹞向司法﹝警務﹞機關報到
      應訊,或開庭或已開過庭之欺瞞言詞。
15. 以散佈流言、持續騷擾或其他顯失允當之行為造成債務人或關係人,喪失工作、引發破
      產、婚姻破裂或名譽等人格權受損之情事。
16. 未經債權單位許可,擅自決定減免債務人之任何應償金額。
17. 經104、105查號之電話或其他方式獲得之資訊,(如外訪、查戶、關係人提供等等)未經詳細
      查證,即予應用。
18. 未經債權單位同意擅自將債權單位之聯絡方式,以任何形式告知債務人,造成債權單位之
      困擾。
連絡時間:
1. 原則上在一般人正常作業時間,自上午七點至晚上十點,但若有特殊原因須在特定時間始能
    聯絡債務人者,則不在此限。
2. 因重大事故或業務需要,全體延長催收時間者,需取得委託機構權責單位主管核准。
信函催收作業要點:
1. 所有催收信函格式與內容必須取得債權單位書面同意。
2. 所有信函寄發時機與對象必須取得債權單位書面同意。
3. 不得於所寄發信函之信封上(含傳真)使用標記或文字,明顯指出信函之催收意圖,而有洩漏
    債務人欠款事實於第三人之嫌。
保證人催收作業要點:
1. 對所有保證人未取得債權單位同意前不得進行任何催收動作。
2. 保證人的追索之金額必須以債權單位書面同意的範圍內為之。
3. 保證人對其保證責任有爭議時必須立即呈報客訴專責人員處理。
外訪人員催收作業要點:
1. 外訪人員須配帶員工識別證及金融機構授權書,並應將外訪過程中與客戶或相關人之談話
    內容全程錄音。
2. 未得住戶同意,不得進入屋內進行訪談。
3. 外訪過程中,嚴禁逕自攜離任何物品或故意以任何形式之碰觸導致物品之損壞。
4. 外訪過程中嚴禁以張貼、噴漆、圖鴉、告知社區住戶等方式散佈債務人之欠款內容。
第三人處理原則
1.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進行催收。
2.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無關係之第三人透露有關債務人積欠帳款事實。
3.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債務人工作場所之同僚揭露有關債務人積欠帳款事實。
4. 如第三人已明確表示其不便再接受有關債務人之任何電話詢問,應不再去電詢問該人,並
    註明此注意事項於此債務人之催收檔案中。